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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2018年5月16日  金华刑事专业律师
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研字(2000)9号

颁布日期:2000年05月0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9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沪检发(2000)3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000年5月4日

文章来源:金华刑事专业律师
律师:赵炳贤[金华]
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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